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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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所〔2001〕10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1-06-27
津国税所〔200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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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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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减免税审批,请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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