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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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全文有效成
吉地税函〔200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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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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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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