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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1〕666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1〕6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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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出口企业凡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货物申请办理退税的,各地要严格把关,加强出口货物有关单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必须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可办理退税。凡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发生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这一通知对遏制该地区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查处。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广东省潮汕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总局决定将这一地区出口企业的退税纳入正常税务监管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与该地区企业有关的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二〇〇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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