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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输油管理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1〕16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6-13
辽地税函〔2001〕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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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北输油管理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1]11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东北输油管道局所属的分布在我省境内及吉林、黑龙江两省部分地区的二级单位,均属于报帐制非独立核算单位。该局与各二级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均由局直接办理,并且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由东北输油管理局统一支付到个人,并列入本部成本核算。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由支付补偿金的东北输油管理局负责一次性代扣代缴该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所支付的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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