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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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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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有关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1]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贴花问题
房屋租赁行为确立后,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贴花完税。对只签订一定期限和金额的合同,而且未注明以后年度仍按此合同执行的,只能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提供合同,又未查实的,无法确定其为纳税人,不能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不能提供合同的单位贴花问题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凭证,对广告公司等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提供合同的,不能按照帐面记载的广告业务收入或开具的发票金额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发票是否属于应税凭证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而发票属于销售商品的凭证,不具有合同性质,不能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四、关于沈阳百利保广场项目的发展顾问合同贴花问题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其中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沈阳百利保广场项目的发展顾问合同中规定:乙方提供项目整体发展、设计及施工上的统筹、咨询、指导、审议、协调、监察及管理工作,使该项目能在最佳经济效益和适当进度下完成建设。因此,该合同具有技术咨询合同性质,应按技术合同贴花完税。
五、关于经营承包合同贴花问题
医药集团各分公司签订的是经营承包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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