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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57
核心提示:琼国税函〔2001〕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6-13
琼国税函〔2001〕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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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费用的请示》(市国税发[2001]1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此复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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