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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1〕543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1-11-13
京国税函〔2001〕54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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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废止。
 
海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相关具体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应执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其各地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均应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局依照上述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做好该公司2000年度已征税款的入库级次调整工作和2001年度应交税款的入库工作。
二、请你局认真做好对该公司清理“中中外”项目而负担的补偿金和因清理“中中外”项目及上市需要而需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工作。要准确划分1999年底以前和2000年及以后年度有关补偿金的范围,确定具体金额,并按照通知规定逐年摊销。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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