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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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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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废止。
海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相关具体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应执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其各地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均应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局依照上述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做好该公司2000年度已征税款的入库级次调整工作和2001年度应交税款的入库工作。 二、请你局认真做好对该公司清理“中中外”项目而负担的补偿金和因清理“中中外”项目及上市需要而需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工作。要准确划分1999年底以前和2000年及以后年度有关补偿金的范围,确定具体金额,并按照通知规定逐年摊销。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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