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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1〕292号 条款失效成
 
京国税发〔2001〕29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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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落实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从当前税务稽查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入手,深入研究,将总局提出的“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贯彻于本局稽查工作的部署、案件的查处、稽查队伍素质的提高等各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监督。
  二、积极推进稽查工作改革,认真贯彻总局稽查局和市局稽查局的稽查工作改进的各项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立足于本局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稽查改革的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三、进一步认真执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关于实行重大案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税务稽查案件公告办法》等文件。并及时反馈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严格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积极摸索稽查综合评价标准,量化指标标准,并使之与稽查人员的业务等级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提高办案质量与工作效率。强化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取证,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五、加强培训,提高稽查队伍人员素质。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掌握现代化科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对稽查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干部培训要有针对性,重视法律知识的培训和防腐倡廉的教育。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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