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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母子公司间协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中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1〕178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1〕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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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深国税盐发[2001]60号请示收悉,关于深圳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讯公司)与其母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协同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对康讯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中兴公司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口,即间接出口业务。由于双方均为内资企业,按现行税法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对康讯公司转厂到中兴公司的间接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下一环节实际出口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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