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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1〕1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5-18
辽地税函〔2001〕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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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财税字[2001]9号文件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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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2日   国税函[20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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