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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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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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转发给你们,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照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请依照执行。
2001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