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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暂缓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49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1〕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12
辽地税函〔200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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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专项借款免缴印花税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号)精神,为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地方经济、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向中央专项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债务和合法外债。鉴于省政府专项借款的特殊性,经你局审核,对符合银发[2000]148号文件规定,通过沈阳商业银行转贷的中央专项借款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缓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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