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道路、桥涵修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42
核心提示: 冀地税函〔1995〕185号 全文有效成
 
冀地税函〔1995〕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06
 
字体: 【】 【】 【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道路、桥涵修建收入应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即邯地税涵[1995]6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施工单位承建的道路、桥涵工程收入,不论单位性质如何,其工程预算内是否含税 ,均应按 “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