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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11
核心提示:辽地税办发〔2001〕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3-21
辽地税办发〔2001〕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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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在我省境内实行建帐核算、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够按照规定向地税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其生产经营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允许用本企业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发生亏损的年度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的,其当年发生的亏损额,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
        二、年度亏损额的审核
        应由以后年度生产经营所得额税前弥补的年度亏损额是指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和调整后的数额。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年度内发生亏损,须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本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亏损情况报告表》(见附表1)一并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依据税法规定以及有关政策,认真审核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初步核定企业应由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同时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亏损情况报告表》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统计管理台帐》(见附表3),并将初审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亏损情况报告表》转检查科对亏损企业亏损情况进行检查,确定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后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亏损情况报告表》于弥补亏损前返还企业一份,企业以税务机关检查确定的亏损额做为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依据。
         三、亏损企业的检查
        地税机关对申报亏损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超过规定比例多列成本、费用,将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列入成本、费用以及少计应税收益项目等,从而多申报亏损额的,视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企业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内,准备用盈利年度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须在盈利年度终了30日内,将本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以前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亏损情况报告表》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见附表2)一并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统计管理台帐》和其他纳税检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后可批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申请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亏损企业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台帐,详细掌握亏损企业亏损数额,已经弥补的亏损数额,待弥补的亏损数额,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情况等,并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2、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进行重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过检查存在亏损不实,问题严重的企业,地税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改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不得税前弥补。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亏损情况报告表(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统计管理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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