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289
核心提示:云地税一字[2001]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3-16
云地税一字[2001]2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16
|
|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文中有关条款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减按 3% 税率征收营业税、按 4% 税率征收房产税的“个人出租房屋”是指“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所表述的意思一致。
二、《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的审批办法,也适用于营业税的减免。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