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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 京财预[1995]20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预[1995]20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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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事例越来越多,各地要求对此明确税收征免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 (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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