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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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1〕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2-19
大地税函〔20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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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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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瓦地税发[2000]35号《关于企业作换押贷款的房屋财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文中所提出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在向金融机构办理代款业务时,由国家承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财产作为抵押,对作为抵押代款的房屋评估后,其增值部分如记入固定资产增加房产原值,则增值部分应缴纳房产税,否则,暂不缴纳房产税。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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