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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37
核心提示: 京国税〔1995〕142号 条款失效成文
 
京国税〔1995〕1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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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文件,本文第一条废止.
 
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三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8、9两月对本辖区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有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代扣或被扣了消费税(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代扣税凭证是否按京国税计[1995]133号文件规定开具统一的代扣代缴凭证。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
  附: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略)
19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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