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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36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01〕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2-07
豫国税函〔200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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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由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2000年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通知》(豫信信[2000]11号)中列明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认真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266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软件产品的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对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程序办理。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    年度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2000年度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
    
                                                              二OO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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