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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 京国税〔1995〕139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1995〕1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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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经市局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实行源泉控制登记办法。今后凡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须持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具的《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和工商营业执照及承包建设合同(协议)在税法规定期限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颁发《外国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工程许可证》。根据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实际工作情况,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按上述规定,对其特案在五个工作日由审核批准并颁发《税务登记证》,同时将《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回执送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局应按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外(1992)885号《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的实施意见》中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划定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即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事业或机关、院校等单位,对外发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商承包企业的税收事宜,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各局应加强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和《北京市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及回执式样。(略)
 
 
19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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