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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17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1〕243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1-01-15
鲁国税发〔2001〕24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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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粮食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鼓励粮食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粮食行业增值税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省局在总结各地粮食行业增值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现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粮油企业,需按本《办法》认定免税企业资格的,至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一并予以清理认定。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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