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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83
核心提示: 鲁地税流字[1995]第19号 条款失效
 
鲁地税流字[1995]第1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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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第五条已失效或废止,参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资源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依据现行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现检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

 

一、企业开采液体盐,再加工提炼成浓度较高的液体盐,用于生产氯碱化工产品,其资源税课税数量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液体盐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这里并没有对液体盐的浓度作一个量化的规定。另外,资源税的宗旨是对原产品(原矿、原盐)征税,因此其课税数量应为企业最初开采出来的液体盐的数量,而不应该是加工提炼成的浓度较高的液体盐的数量。

二、独立矿山收购铁矿石,其资源税定额如何确定?

独立矿山收购铁矿石,根据《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应按照本单位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但按照(94)财税字041号文件规定,独立矿山应纳资源税减征40%,减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那么,其收购的矿产品也应该按减征以后的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如何区别石英砂、石英石?对石英石如何征税?

据了解,石英砂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开采出来的原产品就是石英砂,另一种是开采出来的原产品是石英石,经外力粉碎后成为石英砂。石英石和石英砂不是一种产品,应区别开来。

对石英砂征税是指对开采出来的石英砂原矿征税,而不是对石英石粉碎后的石英砂征税。对开采出来的石英石也应依3.00/吨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四、铝土矿生产铝土用途不同,其资源税定额如何确定?

资源税是按企业开采和生产的矿产品来套取资源税单位税额,而不考虑其用途如何,同时,为保证资源税政策的可操作性,也不能按用途分别套取定额征收资源税。因此,企业开采和生产的矿产品只要是铝土矿,则不论其品位和用途如何,均应按铝土矿税目依20/吨征收资源税。如果企业开采和生产的矿产品不是铝土矿,则按该矿产品所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五、个体户可否核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体户不能核定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因为《条例》和《细则》中已明确规定,只能是单位才能核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六、对无偿取得的矿产品(如捡拾)是否征收资源税?

只要是未税矿产品,不论其取得的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七、对在有偿出让的土地上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其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资源税的宗旨是对开采者征税,因此,不能对土地出让者征税,而只能对矿产品开采者征税。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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