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520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发〔1995〕183号 全文有效
鲁国税函发〔1995〕18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6
|
|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棉花收购业务的需用,为此,省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式样,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是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一种,仅限于国家批准的棉花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棉花时使用。
二、“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计算抵扣联和记帐联。这四联的印色依次为黑色、棕色、绿色和蓝色。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棉花收购业务的具体需要增加联次,并报省局备案。
三、“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的票面规格为40开。“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使用水印纸印制,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四、“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由各市地按照普通发票监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启用。
附件:“××市(地区)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票样(两种)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