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一〔1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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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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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从1997年1月1日起淀粉统一按17%的税率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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