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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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11〕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14
大地税发〔20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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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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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
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
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
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
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略)
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
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
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
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
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
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
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
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
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
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
(一)领购信息认定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
(3)管理科(所)长核准;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
(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2.工作要求
(1)通用定额发票只需认定准购金额,不需认定其他参数信息。
(2)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只能核准领购通用定额发票。
(3)办理以表代证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和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等登记类型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领购发票的,须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基层局审核,市局备案后方可领购。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申请领购发票。
(5)属于基层局权限的审核确认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局权限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二)认定信息变更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申请变更信息予以调整;
(3)管理科(所)长核准;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
(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2.工作要求
(1)首次领购通用机打发票的,月累计开票限额和月累计退票限额比照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标准设定。次年,各基层局可以根据市局统一安排或自行确定时间,按照纳税人上年度发票实际开具情况,生成参数BO报表,布置税源管理岗调整开票参数。
(2)对于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纳税人,税源管理岗应当根据经营特点适时调整其发票开票参数。
(3)税源管理岗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发票种类、准购金额、准购数量、开票参数等设置标准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并报管理科(所)长核准,核准结果无需打印相关文书。
(4)属于基层局权限的审核确认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局权限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三)集团用户认定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集团用户认定;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核准。
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2.工作要求
(1)核准集团用户认定申请、发放数字证书(Ukey)时,应当要求纳税人加强对各开票终端的内部管理。
(2)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发票出售
(一)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发售岗申请领购发票;
2.发票发售岗根据核准的发票种类、准购数量或准购金额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收取工本费后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并将发售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
1.发票发售岗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系统认定的发票种类、准购数量或准购金额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2.发票发售岗应当使用发票管理系统发售发票,不得机外发售。
3.发票发售岗在发售发票时,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三、资格认定
(一)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
1.工作流程
(1)具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领购资格的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自开票方式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资格认定;
(3)管理科(所)长核准。
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见附件5。
2.工作要求
(1)具有一般自开票资格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发生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取消该项目的自开票资格。
(2)同一主户所属项目登记纳税人发生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取消该主户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资格。被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发票领购资格,其所属项目不得被认定为自开票项目;如需使用发票,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外地来连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项目登记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被认定为一般自开票资格;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认定一般自开票资格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基层局审核,经市局备案后方可认定。
(4)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
1.工作流程
(1)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根据纳税人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根据上年度工程项目选择区域范围;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或《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
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见附件6。
2.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根据上年度月平均营业税应税收入确定简易自开票的单张开票限额,简易自开票单张开票限额上限为10万元。
(2)新办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首次申请简易自开票资格时,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应当不超过5万元。
(3)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三)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
1.工作流程
(1)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或《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
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见附件7。
2.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认真审核,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认定信息。
(2)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四)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
1.纳税人申请撤销简易自开票资格工作流程
(1)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撤销;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
2.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撤销简易自开票资格工作流程
(1)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条件的,申请撤销其简易自开票资格;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6)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7)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
3.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撤销简易自开票资格工作流程
(1)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现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市局票证管理所通知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撤销其简易自开票资格;
(2)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核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的申请撤销材料,符合简易自开票撤销条件的,以工作交办单的形式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下发撤销通知;
(3)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办理。
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8。
4.工作要求
(1)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岗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具有简易自开票资格纳税人私自拆分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发票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提请撤销其资格。
(2)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四、发票交验
(一)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应当交验的发票实物和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审验岗交验发票;
2.发票审验岗审验发票实物,将审验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发现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移交违章处罚岗处理。
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见附件9。
(二)工作要求
1.普通发票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管理,纳税人应当在交验发票后方可再次领购发票。
2.使用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正常开具的发票由发票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交验,纳税人无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手续;作废和冲正的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作废、冲正和被冲正发票实物到主管地税机关交验。其他种类的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使用后的发票实物到主管地税机关交验。
3.发票审验岗应当认真核对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是否一致;使用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应当对照系统数据审核作废、冲正和被冲正的发票实物。
4.交验期内,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无需交验;未开具通用定额发票的,需零交验。
5.逾期交验的,实行按户管理,即只要存在一种发票逾期交验,该纳税人即成为逾期交验户。对于逾期交验户,实行按次处罚。
6.享受政策减免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交验期限应当设定为月。
五、发票停售
(一)工作流程
1.税源管理岗将依法应当停售发票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录机;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核准;
6.税源管理岗下达《停止发售发票通知书》。
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0。
(二)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时,税务机关可采取向其停止发售发票措施。
2.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发票收缴
(一)工作流程
1.税源管理岗将依法应当收缴发票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录机;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核准;
6.税源管理岗下达《收缴发票通知书》和《收缴发票清单》。
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1。
(二)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在停售发票的同时,收缴其留存发票。如有需收缴发票的,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发票收缴模块录入收缴信息,无需进行发票停售操作;如无法收缴或纳税人无结存发票的,则需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发票停售模块进行停售处理。
2.采取收缴发票措施到户收缴发票时,必须2人以上共同执行。
3.税源管理岗应当将实地收缴的发票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结存发票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收缴结果,避免漏收漏缴。
4.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收缴发票的当日,将收缴的实物移交发票保管岗入库封存保管。
5.纳税人办理停业手续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予以收存,移交发票保管岗入库封存保管,待纳税人复业后一并返还。
6.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恢复使用
(一)工作流程
1.税源管理岗录入纳税人恢复使用发票信息;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核准;
6.税源管理岗下达《恢复发售(使用)发票通知书》及《恢复使用发票清单》。
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2。
(二)工作要求
1.需到户返还已收缴发票的,必须2人以上共同执行。
2.税源管理岗在审批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避免因工作延误造成纳税人无法领购或使用发票。
3.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缴销发票
(一)工作流程
1.发票审验岗审核发票实物及《发票缴销申请表》,并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分别录入“发票实物号段信息”和“发票电子数据号段信息”;
2. 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核准;
3.发票审验岗在“发票监制章”处做剪口处理,并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返还纳税人。
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3。
(二)工作要求
1.发票审验岗应当认真审核缴销原因及发票实物,发现问题的,需移交违章处罚岗处理后再做缴销处理。
2.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代开发票
(一)代开发票开具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代开发票受理机关发票代开岗提出申请;
(2)发票代开岗审核纳税人填报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录入代开信息;
(3)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核准;
(4)制作完税凭证;
(5)开具发票。
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4。
2.工作要求
(1)开具代开发票必须遵循“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发票代开岗应当在纳税人足额缴纳税款后开具发票。
(2)制作完税凭证时,如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应当在缴款方式项中选择“税务打单”;如需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应当在缴款方式项中选择“现金”。
(3)打印完税证时,应当保证机器中的完税证号码和实物的完税证号码相同。
(4)开具发票时,应当保证机器中的发票号码和实物的发票号码相同。如果出现发票夹纸等现象,应当在通过“作废已开具的代开发票”菜单将发票作废、在实物票面加盖“作废”印章并收回留存后,通过“开具代开发票”菜单重新开具发票。
(5)发票代开岗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各联次加盖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在完税凭证加盖“已代开发票”戳记并注明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时间。
(6)税源管理岗根据管理需要到户实地核查时,应当审查业务真实性等相关内容。
(7)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审核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代开发票退票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到代开发票受理机关发票代开岗提出退票申请;
(2)发票代开岗审核《代开发票退票申请表》,录入退票信息;
(3)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核准;
(4)发票代开岗应当在票面上加盖“作废”戳记后收回发票实物。
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5。
2.工作要求
(1)涉及税款退库的,发票代开岗应当按照“先退票,后退税”的原则,在纳税人办理完毕退票后,按照“退抵税工作程序”办理退税。
(2)发票代开岗应当在退回发票的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
(3)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审核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发票代开岗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当日完成退票工作。
十、公告作废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征管科应当于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认定为准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纳税人名称、结存发票代码和号码在大连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或市局指定的报刊公告作废。
(二)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行文,每季度1次,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签发。
(三)采取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科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公告作废的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十一、丢失发票管理
(一)丢失空白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报刊刊登作废声明,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丢失已开具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在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作废”或“冲正”处理,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交验手续。
(三)丢失代开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代开发票受理机关,并到代开发票受理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和完税凭证到代开发票受理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代开发票退票手续。代开发票受理机关应当在重新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注明已丢失作废发票的代码及号码。
十二、上报市局备案的发票管理事项
(一)备案范围
1.超范围发售发票的;
2.办理以表代证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的纳税人需领购发票的;
3.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的纳税人认定为建筑安装业一般自开票资格的;
4.有其他特殊事项的。
(二)报送材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件资料;
2.调查核实情况和拟处理意见报告,经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备案审查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基层局征管科负责上报市局备案发票管理事项的初审、上报、落实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2.市局票证所应当在收到备案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同意的,下发《不予备案处理通知书》。
3.未经市局备案的,一律不得擅自执行。
十三、档案管理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档案的管理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相关资料,由征收科或外设管理科(所)按月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纳税人填报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
3.代开发票存根联;
4.其他材料。
(二)上报市局备案发票管理事项档案的管理
上报市局备案的发票管理事项的相关资料由征管科按月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纳税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件资料;
2.经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告;
3.《不予备案处理通知书》;
4.其他材料。
(三)其他发票档案的管理
发票业务管理资料应当由税源管理岗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分户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纳税人填报的各类申请表;
2.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
3.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各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4.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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