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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淀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1997〕0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1-21
闽国税流〔1997〕0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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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44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抄件略称:“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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