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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粤地税函〔1996〕2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20
粤地税函〔1996〕2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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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拍卖行受法院委托拍卖房产征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199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的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属售销不动产行为,纳税人是被拍卖的不动产所有人(债务人)。因此,对拍卖成交额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按照《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点,“拍卖成交后,出具赁证,代为扣缴有关税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等手续“的规定,请你们与有关拍卖机构办理有关委托代征手续。
二、对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权作、商誉等无形资产用以偿还债务的,对拍卖成交额,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计征营业税。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的房地产收入,若如数上缴财政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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