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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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6]5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16
京地税营[1996]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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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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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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