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重申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豫地税函〔1996〕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0-09
豫地税函〔1996〕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0-09
 
字体: 【】 【】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
最近,部分市、地地税局及军工部门反映,新税制实行后,对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界限不甚清楚,现重申如下:
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文件办理。
二、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7号文件办理。
三、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文件执行,但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问题,可参照第四条办理。
四、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省预算内军工企业和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中央在豫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新税制的要求,实行先征后退,即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