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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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6-05-27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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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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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税减免政策,有的与现行的有关政策不相适应。为了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地方税收政策,与相关的政策一致起来,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几项政策进行:
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吉地税发[2007]94号将此条废止)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略)(吉地税发[2007]94号将此条废止)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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