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票〔1996〕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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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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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恒信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公路运输业(货运)发票管理办法》、我省公路运输、装搬运业发票样(客运发票另文规定,以下相同)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公路运输、装搬运业发票一律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票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发放、按规定管理。
二、从1996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公路运输、装搬运业发票。届时凡没有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公路运输、装搬运业发票全部作废。各地要对作废的上述发票逐本、逐组登记,并立即收缴、清理、对确实库存较大的,可先收回后采取盖上戳记(或其它方式)再发售使用的办法,但使用时间最迟不行超过1996年9月10日。
此文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公路运输、搬运业发展可继续使用。
三、对不按本文规定,用没有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制章的票据代替公路运输、搬运业发展使用的,受票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同时,对开具和取得票据各方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四、对确需将公路运输业发票委托有关单位代开的,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对受托单位严格管理和检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制约措施。受托单位须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购领《发票购领簿》。凭《发票购领簿》到地方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并按规定如实填开,同时按有关规定代扣税款。如违反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五、地方税务机关不得随便应允受托单位以任何名义在代开发票时收取工本管理费。对在代开发票时任意收取工本管理费的,取消委托代开发票的资格。
六、各地要将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制约措施报省局。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七、本文件与过去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四条废止,按辽地税票[1999]112号执行。
附件:1、公路运输业(贷运)发票管理办法
2、发票票样9种及适用范围(略)
公路运输业(货运)发票管理办法
一、公路运输业发票(不含客运发票,以下相同)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发票购领簿》。用票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领购运输票。
二、公路运输业发票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发售。发票发售采用“整本发售”、“整本购买、拆本供应,”“税务所填开”和“纳税人申请填开”等四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供票方式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发票管理严格、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整本发售运输发票。供票采取验旧购新的办法,每次发售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发售时,须先在整本中加盖纳税人印章。
(二)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整本购买、拆本供应办法。即纳税人先整本购买发票,购买后由税务所代为保管并根据情况分次拆本限组供应。每次供应发票时,收回前供发票的存根,供票时,须在每组发票中加盖纳税人印章。
(三)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但不能正常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所填开发票。
税务所填开发票时,只对本管户填开,对不属于管辖的业户不予填开。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运输发票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填开。
各基层征收单位对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发售发票的不同方式,分业户、分车辆造册,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整本购买、拆本供应”发售方式的,可按每本25组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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