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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京科发〔2011〕3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13
京科发〔2011〕3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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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的要求,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启动2011年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参加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范围为我市2008年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遵循自愿原则,企业复审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参加复审的企业请于7月20日前提交复审申请材料。
  四、复审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备案的中介机构(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参加与北京市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京科发[2011]209号>)可参与2011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按规定开展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业务。
  六、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进行复审申请操作后,请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由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示范区内企业应提交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附件5)。
  认定办公室在首都新资源平台设立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一层大厅;电话:68712563、68713932),受理各区县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报送材料。
  七、企业在资格复审前发生名称变更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可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更名前名称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
  特此通知。
20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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