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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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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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或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总局答复,省局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或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按税法规定征、免营业税。即:其收取的费用,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此条作废)
三、对上述单位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收费的适用税目,应首先看其是否属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税目,如果不属于这些税目的征税范围,则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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