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1-30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30
 
字体: 【】 【】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界限,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银行代企业向个人发放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企业向个人发放的集资或债券利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65号〕办理。即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邮政局办理邮储蓄,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税问题
对邮政局办理邮政储蓄,支付给储户或个人的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的揽储奖金,比照《财政部、国管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财税字(1995)64号〕办理。即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投资分得的利润征税问题
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物和货币)按公司章程或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应比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第31号〕中第四条办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取得所得,已明确所有权,但未支取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确其所有权,而且支付单位在帐务上已作处理,不论个人是否实际支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