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241
核心提示:闽财税政〔1995〕0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1-23
闽财税政〔1995〕06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23
|
|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国局、地方税务局:<BR> 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答复陕西省财政厅请示函<BR>抄件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BR>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BR>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BR>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BR>业199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BR>弥补”转知希照执行。</P><P> </td>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