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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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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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各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收 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以及国家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代征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凡是委托代征的税款,均需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注明手续费支付范围、比例、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与代征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10日内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财务部门备案,以便财务部门根据协议书对手续费支付比例和范围进行审核,防止随意扩大代征范围。协议期限到期后,仍有代征税款必要的,应及时办理协议的续签。 第三条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安排。 各市、县(市)地税局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根据批复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指标,应按月或按季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手续费用款计划,均衡使用。
第二章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任意扩大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范围,各代扣代收代征单位本身应缴纳的税款和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税款,不得作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范围以支取手续费。 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的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申领和支付 第五条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结报及手续费的申领程序。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报票款时,必须填写《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结报单》(一式三联,以下简称“结报单”),并将“结报单”以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的完税证原件(即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凭证)或完税证复印件附后,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销。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填开的税款完税证、税款和“结报单”后,税务征收机关经办人必须严格审核代扣代征票款,并在“结报单”上亲笔签字,加盖“征税专用章”后及时向本单位票证管理员或税收会计报解。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员或税收会计收到经办人报送的代扣代收代征的税款(或解款单)、“结报单”和完税证后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广西地税征管信息系统,按有关规定解缴税款入库,同时要注明代扣代征税款,以方便查询和检查代扣代征税款情况。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按规定解缴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入库后,按税种和支付比例计算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填写《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属单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必须有代扣代征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属个人代征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码和签字,如属转帐支付,必须填写收款银行帐号。税收会计将审核后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及 “结报单”报送财务部门审核和领导签批。 第六条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支付审核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财务部门收到税收会计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或个人请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和所附的“结报单”时,严格按照代扣代收代征协议,认真审核支付项目、范围、标准以及收款人、收款银行账帐户是否符合规定。 向代扣代收代征单位或个人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凡属单位代征的,不管金额大小都要转账支付。严禁将单位代征手续费转账到经办人个人账户或其他不属委托代征单位的账户。 (二)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单位内部审批制度规定呈送审批人签批后办理款项支付。 代征单位比较多,手续费支付总额大的,应实行批量按月(季)集中审核,根据经费预算安排综合平衡后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支付,避免随意支付手续费。 (三)支付手续费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取得收款人合法收款证明,不能仅凭单位内部审批支付“手续费申请审批表”作为收款证明。收款人收到款项后,需开具“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款收据”(具体格式见附件)或其他合法证明送给税务机关作为收到款项的证明。 (四)财务部门根据《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结报单”、审批支付凭据、收款人收款证明作为手续费支付原始凭据记帐列支。无收款人收款证明的,不得列支。 在手续费支付审核各个环节,审核(审批)人必须亲笔签名,严禁以个人私章代替审核签字。 第七条 各征收单位必须建立《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分户帐》,及时登记,准确反映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及手续费的支付情况。分户帐栏目主要内容应包括当期代征税款、手续费应付、已付和未付等情况(具体见分户帐格式)。每季度各税务征收经办人(税收管理员),把手续费未付情况列出,送本单位征管部门汇总后,由征管部门与单位税收会计进行对帐。 第八条 对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对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被财政、审计等部门查处所补缴的税款不得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九条 凡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结报单”及相关代征资料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向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十条 对因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自身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收征税款手续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五章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检查,严禁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福利经费或者挪作与税收征管无关的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和支付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查处,限期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经费,应在当年及时结算支付。第四季度应支付手续费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及时结算支付,不能留待下年度支付,以避免虚增手续费经费结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经费有结余的,不得挪作它用或未经批准擅自结转下年使用。手续费预算经费有结余的单位以及预算安排不足的单位要在年度终了前15日之内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以保障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收业务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要对所属征收机关的手续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结合财务、审计检查进行至少一次以上检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要进行一次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整体的收支情况、委托代征户数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 2.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收款收据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局长: 出纳:
注:联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款收据
会计: 出纳: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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