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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11〕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27
吉地税发〔201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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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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