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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5]20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9-25
京财税[1995]20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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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2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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