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计〔199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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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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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法定负有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代扣代收的地方各税,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属地税局管理。因此,是否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地税局负责下文明确。各局在未接到通知前,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按完税证管理。各局在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时,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并严格凭证的领发手续和制度。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将随二季度税票一同送往各局,请注意查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略) 1995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