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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11〕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18
京国税函〔2011〕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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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各区、县(地区)局应建立好税务登记证件领、发、存等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操作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时,收费类型选择为“全免”项,“全免”原因选择为“其他”项。
  四、在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应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技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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