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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1995]18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3-21
京地税企[1995]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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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燕山支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税二(1994)26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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