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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确认厦门厦化实业有限公司蒸汽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厦经企〔2011〕1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14
厦经企〔2011〕1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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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厦化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11年3月28日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对厦门厦化实业有限公司利用硫酸装置余热余压生产的中低压蒸汽(热力)产品进行现场查验,并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公示,认定该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有关规定,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请企业接通知后到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认定证书,相关财税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联系电话:5397556。


         市经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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