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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黄金生产企业交售黄金收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吉地税所联字〔1995〕0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2-27
吉地税所联字〔1995〕0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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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
  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3)63号《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问题的复函》已明确规定,从1993年9月起将黄金价格由国家固定定价改为浮动定价,并取消原来实行的政策性补贴、低息贷款和免税等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又对黄金生产环节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了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政策。为此,对黄金生产企业交售黄金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照章缴纳所得税。1993年9月1日以前实行的按每小两售价扣除300元后计征所得税的政策不宜再比照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原发的吉地税所函字(1994)9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199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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