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大连市2010年第二、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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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科高发〔2011〕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07
大科高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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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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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对2010年第二、三批申报企业进行了专家评审和认定公示,并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2010年第一批申报企业中的大连海晏堂生物有限公司进行了情况说明。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我市50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附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缴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减免税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1、大连市201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2、大连市2010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3、大连市201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补充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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