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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大财法〔2011〕29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07
大财法〔2011〕2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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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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