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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财关税〔2011〕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06
财关税〔201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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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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