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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吉地税所字〔1995〕018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5-01-06
吉地税所字〔1995〕0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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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1995]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由社会保险公司统筹的,按省政府吉政明电[1994]53号文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即:养老保险基金按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台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的21.5%提取,准于在税前扣除。集体企业职上养老保险基金扣除标准按省局吉地税所字[1994]97号文件规定执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扣除标准在省政府未统一规定前,暂按各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准予在税前扣除。(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二、关于待业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可暂按省政府吉政发[1993]10号令执行。队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l%提取,准予在税前扣除。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可暂按省政府吉政发[1993]2号令执行。即: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5%—2%的比例提取,税前准予扣除。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的,在省政府未统一规定前,可暂按各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三、关于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列支问题。
  在1995年底以前,对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的上交比例及列支标准,可按省局吉地税所字[1994]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6日
附:   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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