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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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厦地税政一〔199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1-05
厦地税政一〔1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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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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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税局、直征局、稽查局:
根据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文,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定为10%,计算公式如下: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实际成本 X( l +成本利润率)
计税营业额=————————————一———————————————————————————
l—营业税税率
厦地税政一 [1994]001号、005号文中有关公式与上述公式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希知照。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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