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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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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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1994年12月2日 桂地税发[1994]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从1994年12月1日起,凡印制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一律套印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立即作废。
二、各地,市地税局要与国税局相互协调配合,将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部收缴,并共同监督销毁。各地、市地税局要按今年11月21日区地税局紧急通知(机要传真电报)的要求,在今年12月10日前将收缴销毁情况书面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各地领导务必高度重视。
三、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两种。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广西”字样,用于印制机外普通发票(即电脑发票);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各地、市行政区域名称(如:“广西南宁市”或“广西河池地区”),用于印制各地、市的普通发票(样式略)。
四、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一律由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软片统一制作,由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到区地税局征管处领取.印制发票企业凭区地税局征管处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向地、市地税局征管科申请领用。印制完毕,要缴回征管科保管,并在《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注明缴回日期及数量。各地要制定具体领缴办法。
五、各地、市地税局对《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必须设专人专柜保管,严格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l994年10月22日 国税发[1994]226号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椰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l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l、《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略)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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