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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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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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中国烟草海南公司及所属的海南卷烟厂,已于一九九三年底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它各市、县的烟草公司,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